便民服务措施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承诺制

为提高服务和办事效率,健全约束、监督机制,促进效能建设,我中心特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如下:
一、服务内容
1、审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2、审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抵押贷款申请。
二、办事条件和程序
(一)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①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②离休、退休的;
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④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⑤出国、出境定居的;
⑥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2、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3、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向管理中心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经单位盖章,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后,报管理中心审核。凡符合规定的,当即予以核准,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对需进一步查证的,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
1、贷款对象,是指按规定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的职工。
2、贷款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①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件;
②具有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凭证;
③自有资金达到所购建住房总价款的30%以上。
④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⑤签订了购买住房的合同;
⑥符合委托人和受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3、贷款程序
①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连同夫妻双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未婚的单身证明)复印件,首期付款发票复印件和经济收入证明。
②上述申报资料一式二份,由借款人交本中心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申请人。
③借款申请审查同意后,借款人到指定银行按规定办理房屋抵押有关手续,并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三、办理时段
每月5日至20日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和审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抵押贷款业务。
四、服务标准
1、爱岗敬业、刻苦钻研、诚实守信、办事公道。
2、仪表整洁、文明用语、服务规范。
3、熟知本岗位业务工作,做到解答一遍明、受理一次成。
4、工作时间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严格执行“四条禁令”。
5、工作紧张有序,做到“快、新、实”,不推、不压、不拖,当日事当日毕,不担误工作。
五、勤政廉政承诺
1、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做到“五不准”:不准违反规定程序,规定时限办事;不准在办理过程中刁难、推诿申办人;不准在办事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以职以权谋私;不准参与、从事各类中介有偿服务活动;不准利用工作之便接受申办人吃请、有价证券和馈赠。
2、投诉电话:3042295
3、违反服务承诺制,对承办人进行批评教育,受到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对承办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次性告知制

一、为加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效能建设,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增强职工责任感,提高工作办事效率,努力做到不让群众多跑一趟,根据效能建设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三、本制度所指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到“中心”办事或咨询,首问到谁,被首问人必须热情服务或帮助。属被首问人职责范围内的应按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一次性向服务对象告知规定的办事程序、办事依据和要求的全部书面材料,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是否手续完整、齐全;对于条件不符或手续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相关的要求、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说明暂不予受理的理由等,并出具书面的“一次性告知单”(“退件回执单”),一份给服务对象,一份留科室备案。如属其它科(室)和人员职责范围的事,应指明或领到有关办事部门。
四、一次性告知单(“退件回执单”)的内容应包括:承办单位、经办人员、申报时间、申报事项、规定办理程序和材料或需补充材料和手续、承诺时限和查询方式等。
五、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有关失职追究制规定追究当事人及科室负责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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