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 事 部 门 |
规划建设局(江山市规划建设局) |
| 办理事项名称 |
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支取须知 |
| 办 理 依 据 |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衢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
| 办 理 条 件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取得公积金贷款的,一年内可以到公积金中心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退休的;3、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4、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6、出国、出境定居的;7、异地调动并户口迁出本市的,迁入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8、非本市户籍,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9、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注:职工购买、建造营业用房,中修、小修、装修住房,都不能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
| 申 请 材 料 |
一、退休人员
1、退休证或退休批文原件及复印件1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出国、出境人员
1、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或当地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三、终止劳动关系人员
1、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证明、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单位破产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建行活期存折帐号;
四、职工死亡
1、受遗赠或受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提供死亡证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或遗赠或继承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五、购建自住住房
1、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以配偶方购建住房或夫妻双方同时支取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购买期房的,提供购房合同书原件,购房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买卖合同及过户后的房产证或契税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购买拍卖住房的,提供拍卖确认书和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6、建造、翻建自住住房,住房在城镇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住房在农村的,提供《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7、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供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8、归还公积金贷款的,提供贷款合同及银行已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注:以上资料复印件均用A4纸。 |
| 申 报 时 间 |
正常工作日 |
| 办 理 程 序 |
1、申请人到单位或公积金中心领取《江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单》,加盖单位整套财务印鉴;
2、申请人准备支取相关材料;
3、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支取手续;
4、凭公积金支取回执到原单位财务科(室)提取现金,无单位的到受托银行(建行)提取现金。 |
| 办 理 期 限 |
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
| 收 费 标 准 |
无收费项目 |
| 办 理 地 址 |
规划建设局603室 |
| 受 理 窗 口 |
规划建设局603室 |
| 联 系 电 话 |
4962603 4962602 |
| 传 真 号 码 |
|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