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贷款须知
办 事 部 门 规划建设局(江山市规划建设局)
办理事项名称 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贷款须知
办 理 依 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衢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办 理 条 件

连续足额6个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证明;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在本市内购买住房的,须签订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并支付占购房款总额30%以上的首期付款;建造住房的,须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4、借款人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如需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其申请贷款距上次还清贷款时间间隔为6个月;
5、借款人须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总价值设定为全额抵押;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 请 材 料

一、期房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方或双方);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无户口簿需出具派出所户籍证明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单身需提供(婚姻登记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方或双方);
5、首期付款发票和银行交款单原件及复印件;
6、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二手房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方或双方);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无户口簿需出具派出所户籍证明复印件)
;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单身需提供(婚姻登记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方或双方);
5、房产证、土地证、契证、交易合同、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注:以上资料复印件均用A4纸。

申 报 时 间 正常工作日
办 理 程 序

1、咨询申请,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
2、管理中心业务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管理中心领导审批;
4、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5、房地产交易所、国土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6、承办贷款银行放贷。

办 理 期 限 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收 费 标 准 无收费项目
办 理 地 址 规划建设局603室
受 理 窗 口 规划建设局603室
联 系 电 话 4962603 4962602
传 真 号 码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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